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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34511线路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 订)

来源: 作者:liyanyan发布时间:2022-05-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推荐、立项、资助遵循“宁缺毋滥、质量优先、重点突出、兼顾均衡”的基本原则,鼓励建立方向稳定、基础扎实、梯队合理的项目攻关小组申请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归口科研处管理的科研项目,不包括教育教学改革类项目。具体指:

(一)纵向科研项目:指上级科技或社科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规划、基金项目。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单列学科)、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和科技项目、中央部委公开招标的全国性科研学术项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研项目、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大招标项目、重庆市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科学和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其它省市的社科自科规划项目、校级科研项目或学校认定的其他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校内各部门、各科研平台或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个人接受党政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等机构资助或委托承担的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科学研究等创新项目等。

   第四条  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在“权责明晰、产权明晰、管理明晰”的基础上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申请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实行学校领导下的科研处、二级单位(科研平台)和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科研项目的发展规划和整体部署。

(二)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联络工作。

(三)履行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鉴定、经费监管、成果推广等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科研项目预算审批、经费拨付、决算核查等工作。

(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培训、交流、统计等。

(六)学校指定的其他科研项目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科研平台)是科研项目的实施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科研项目管理的方针和措施,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二)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团队资格、材料真实性与规范性的整体把关。

(三)科研项目申报组织动员、信息传达、材料收发。

(四)所在部门科研项目统计工作。

(五)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

(六)学校指定的其他科研项目相关工作。

第八条  项目组是科研项目完成预定研究任务的主体,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度、合同约定、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达成相关研究项目的各项规定任务指标。

(二)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各类材料制作、备份、报送,研究进度的报告。

(三)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经费合法合规使用。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  科研项目申报必须符合项目管理单位规定的选题导向、条件资格、材料规范、目标任务等管理条款。横向课题申报必须符合招投标法律法规、招标程序等。科研项目的申报、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并根据学校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条  科研项目立项评审、推荐评审和结题鉴定的专家原则上均在学术委员会中随机抽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校内外专家共同参与评审。横向科研课题评审根据招标单位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科研平台)对科研项目上报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科研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复审,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推荐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限制条件按各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申报如采用限额申报的,科研处根据学校学科建设、项目管理等情况制定校内指标分配方案,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原则上均须报科研处存档备案,涉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申报审查、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在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环节均须向课题组反馈意见,或对资格审查结果和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立项与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凭证为项目管理单位下发的有效凭证,如立项文件、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立项证明等,且需在取得立项凭证1个月内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对高等级、以yl34511线路中心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依据到账财政经费给予研究经费配套资助(合作项目按照本单位实际承担的财政经费份额予以核算),具体配套资助比例如下表所示:

级别

配套比例

限额


 


 


 

社科类

自科类


 

国家级I类

1:1

不超过20万

不超过50万


 

国家级II类

1:1

不超过20万

不超过30万


 

省部级I类重点及以上

1:1

不超过10万

不超过20万


 

国家级I类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单列学科项目)、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发布项目;国家级II类项目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和科学技术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立项);省部级I类重点及以上项目指其它中央和国家部委公开招标的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重庆市社科规划重点及以上项目、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重大招标项目等。    

对于国家级及省部级I类项目,如来源单位无经费资助,学校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后予以资助;对于财政经费支持较少的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与重庆市教科规划重点有经费项目,学校按照1:1进行配套,配套经费不超过1万且按照成果导向列支,无单列项目启动费;对于省部级II类无经费项目,按校级同类别标准以不超过1.5倍予以资助(但不能超过上一级项目总经费),拨付20%的项目启动经费,其余经费按照成果导向方式进行列支,即项目产生的成果如符合《yl34511线路中心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修订)》所规定的资助范围或者是该项目结项所认定的成果范围,则按照《yl34511线路中心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修订)》资助标准不超过1.5倍进行项目经费报销,学校和二级学院不再重复资助。

科研项目配套资助的具体金额根据学年度科研预算动态调整,其总额应不超过学年度科研预算中关于科研配套资助的金额分配,其单项数额应不超过本办法所规定上限数额。科研配套资助金额按照项目立项时间确定所属学年度。

学校不对横向课题予以经费配套资助;对于合同到账50万及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科研处可为项目配置科研财务助理处理报销事宜,同时免除该项目的科研管理费。

科研处根据学校规定从科研项目中提取相应管理费。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项目组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拨付、分阶段使用的原则支出。对项目经费有支出有明确管理制度或协议的参照管理制度与协议执行。纵向项目具体支出在项目启动、中期检查、结题三个阶段原则上按照总经费的40%、30%、30%支出比例控制使用,按照学校的科研经费预算进行动态调整。预算、决算、支出管理参照学校相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学校亦可按照“成果导向”原则对科研项目学校配套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要求与限制。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科研项目申请材料的承诺、任务书及协议规定开展研究工作,并做好研究工作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者中期进展报告。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科研平台)应明确专门人员、制定具体措施,对本部门科研项目研究进展进行跟踪,必要时检查项目研究工作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科研处如实提交本部门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科研平台)如发现项目研究过程中存在学术、财务、商业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科研处或项目主管单位。

第五章  变更与结项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规定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经相应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一)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二)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三)可能涉密或可能涉及重要敏感问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出版、发表的。

(四)终止研究协议的。

(五)其他按照规定需要报告的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做撤项处理。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超过资助期3个月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或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形或者其他严重问题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四)经两次鉴定均未通过的。

(五)上级科研主管部门要求撤项的。

(六)其他应做撤项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付剩余经费,不再拨付该项目有关其余经费;国家级项目自撤项之日起2年内禁止项目负责人申报任何级别科研项目;省部级及以下项目自撤项之日起1年内禁止项目负责人申报任何级别科研项目。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因故调离学校,项目负责人需承诺继续履行其未结题项目直至项目结题,或者由项目负责人与所在部门协商办理项目变更手续。追回已拨付剩余学校配套资助经费,视情况追回已拨付剩余财政经费,不再拨付该项目有关其余经费。

第二十六条  校外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预审,专家评审费由课题组承担。

第六章 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处及各二级单位(科研平台)须积极宣传推介优秀成果和项目实施中涌现的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并建设稳定有效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第二十八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二级单位(科研平台)和个人应当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及时报送科研处。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研究的所有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规范注明资助单位、项目名称、年度、编号等项目信息,未标明不予认定为项目成果。一般参考格式为:“本成果系yl34511线路中心承担的**单位资助的**年度的**类型项目的研究成果” 。

第三十条  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产生的过程资料、阶段性成果、最终研究成果均属于履行职务产生的成果,只能用于学术交流,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学校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校级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校级科研项目类别分为年度项目(一般、重点项目)和专门任务项目,具体内涵如下:

(一)年度项目研究旨在提升青年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素养、培育高级别科研项目或资助新引进和校内新获得博士学位的在编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形成明确的科研主攻方向,研究周期一般项目1年,重点项目2年。

(二)专门任务项目旨在攻关学校阶段性、临时性专项工作,采用倒立项机制,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三)年度项目均须与专硕点学科方向强相关。

(四)年度项目立项数每年原则上控制在10项以内,专门任务项目立项数每年原则上控制在5项以内。

第三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资格排除条件如下:

(一)申报者的人事关系非yl34511线路中心的。

(二)已经主持过2项校级科研项目的教学科研人员不得申报年度一般项目(专门任务项目除外)。

(三)已经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教学科研人员不得申报年度一般项目(专门任务项目除外)。

(四)不具备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能力的主持人,不得申报校级科研项目。

(五)主持的校级及以上级别科研项目尚未结题的。

(六)研究项目被撤销或终止,处于项目申报限制期的项目负责人。

(七)其他不适合申报研究项目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型资助侧重点不同。具体资助经费总额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学科领域

人文社科类项目

自然科学类项目


 

年度重点项目

1.5

2


 

年度一般项目

0.8

1


 

专门任务项目

资助金额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校级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照成果导向原则,具体的使用范围与使用标准同省部级II类无经费项目。

第三十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满足《yl34511线路中心校级科研项目结题标准》(参见附件)规定条件即可申请结题。资助期满前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结题申请。不能按期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的须提前3个月办理延期变更。

第三十五条  校级年度重点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未结题的做撤项处理,其他校级项目自立项之日起2年未结题的做撤项处理。

第八章  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须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是项目研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以部门或平台为项目承担主体的,部门平台负责人即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或部门须保证项目协议及研究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并承违规、违约、违法的所产生的学术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原则上必须采用国家科技管理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签约,其他合同或协议必须报请学校法务人员审核,否则不予备案。

第三十九条  横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各方责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签约时间与地点必须清楚明晰,否则不予备案。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合同签约完成后1个月内向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并根据项目组成员构成、工作任务分配项目经费报科研处备案作为各类科研评价的依据。

第四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涉及的经费必须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汇入规定账户外的其他任何账号。研究经费实际到帐后,由科研处按审批流程完成经费拨付。

第四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横向项目立项、检查、结项、备案等与研究活动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配合财务处监督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因故需要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研究计划、最终成果形式、计划完成时间等重大事项做调整的,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效证明向科研处备案。项目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研究,必须向科研处办提交结项证明和结项材料各一套,项目成果涉密的须提供结项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yl34511线路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重财〔2021〕45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科研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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